反洗錢政策(AML)|玲玲子國際貿易支付

最後更新:2026-03-31

1. 目的與適用法例

本公司致力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籌集資金(「AML/CFT」)之法律及規例,包括但不限於《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籌集資金的條例》(第615章)(「《打擊洗錢條例》」)及其附屬法例,以及相關監管機構不時發出之指引。

本政策旨在向客戶及業務夥伴說明本公司在客戶盡職審查、交易監察、可疑交易報告及紀錄備存等方面之一般性方針。實際程序以內部政策手冊、風險評估及適用監管更新為準。

2. 風險為本方法

本公司採取風險為本(risk-based)方法識別、評估及緩減洗錢/資恐風險,並按客戶類型、產品、交付渠道、地域及其他相關因素調整管控措施之強度。

3. 客戶盡職審查(CDD)

在建立業務關係或進行指定交易前後,本公司得依法律及內部政策要求,收集並核實客戶及實益擁有人之身分資料、業務性質、資金來源及交易目的。對於法人或信託等結構,可能要求提供組織章程、股權架構、授權簽字人及最終實益擁有人資料。

高風險客戶或情況可能須進行強化盡職審查(EDD),包括取得額外資料、高級管理層批准或縮短覆核週期等。

4. 持續監察

本公司對客戶關係及交易進行持續監察,以偵測與客戶概況或歷史模式不一致之活動。監察機制可能包括系統化篩查、名單比對及人工覆核。

5. 可疑交易報告

若知悉或懷疑任何財產為犯罪得益或與洗錢/資恐有關,或意圖協助他人從事該等行為,本公司將依《打擊洗錢條例》及相關指引,在可行情況下儘快向香港聯合財富情報組(JFIU)或其他主管當局提交可疑交易報告(STR),除非法律另有明確規定。

在法律允許範圍內,本公司可能無法向客戶披露已提交或將提交報告之事實(「通報後限制」)。

6. 紀錄備存

本公司將依《打擊洗錢條例》及內部政策,在不少於法定或指引所定期間內,備存客戶盡職審查文件及交易紀錄,以供主管當局查閱。

7. 制裁與高風險地區

本公司遵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制裁、香港法例所實施之制裁,以及內部名單政策。對於受制裁、禁運或高風險地區相關之客戶或交易,本公司得拒絕建立關係、拒絕交易或終止服務。

8. 職員培訓與管治

本公司為相關職員提供定期 AML/CFT 培訓,並建立內部舉報及覆核機制,以支援政策之有效實施。

9. 與主管當局合作

在法律允許範圍內,本公司將配合香港海關、香港金融管理局、香港警察處及其他有管轄權機構之合法查詢、檢查與執法行動。

10. 政策修訂

本公司可不時修訂本政策以反映法例、監管指引或業務變化。更新版本將於本網站刊登。客戶持續使用服務即可能構成對更新後政策之知悉;若法律要求另行取得同意,本公司將依法辦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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